教育部权威回应+专家解读,让你读懂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修订历程
2015年1月,包括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内的一揽子修正案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通过,开始进入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并在2015年8月份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
而在2015年12月26日《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时未能全获通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该草案中《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下称修订案)暂不交付表决,“待进一步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延迟了这一修法进度的争议是啥:
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明晰
目前,绝大部分民办学校根据1998年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并无“民办非企业”这一法人类型,导致民办学校长期处于“非驴非马”的境地。民办学校在人事制度、社会保险、税收等方面难以落实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
办学自主权难以落实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然而现实中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往往捉襟见肘。政府职能的转变: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授权必须为;简政放权,由微观管理变为宏观管理,真正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特别是招生、收费、课程设置权。
历史遗留的产权归属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或终止时,其财产在清偿债务后应“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这实际将造成办学者在变更或终止时,无法拿回个人原始资产。现行法律法规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和累积资产处置办法语焉不详,“合理回报”缺乏操作细则,历时多年反复修改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文件至今尚未出台,正在进行的法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界争议和矛盾较大。
此外,未来分类享受优惠条件等问题存在分歧;民办教育涵盖包括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多维度的领域,关于各个领域哪些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性、怎样分类管理等问题,还待讨论。
就本次修法的相关问题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权威回应
为什么要实行分类管理?
答:本次修改的核心是实施分类管理。实施分类管理,一是有利于破解民办教育发展瓶颈,使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法律层面得以澄清和解决;二是有利于按照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分类落实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三是有利于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空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获得政府更多扶持,提高办学质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利用市场机制,创新教育产品,增加教育供给。
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两者的区别在于,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能否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终止时能否分配办学结余。对于现有的民办学校,修改决定规定学校终止时,出资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如何理解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答: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均为非营利性办学。义务教育体现国家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性质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允许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如何保证现有举办者的权益?
答:修改决定充分考虑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一是确认了举办者在学校终止时对学校剩余财产享有的权益,出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二是为地方制定保障举办者权益的具体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依据法律,因地制宜制定补偿或者奖励的具体办法。三是为保护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其他权益做了专门规定,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
为什么不设分类管理登记过渡期?
答:修改决定不设置统一的过渡期,有利于各地依据法律,从实际出发解决相关问题,一校一策、稳妥处理。修改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现有民办学校在此时间之前就进行选择,而是要为各地制定具体办法留出较为充分的时间,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享受哪些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答:对于所有民办学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收费等措施予以扶持,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修改决定进一步体现了非营利性导向,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明确其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和用地政策,还可以享受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专家解读
通过这一方案,会给民办教育带来何种影响?各方又该如何迎接挑战?针对以上问题,记者专访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育体制改革研究室主任王烽。
1. 新政有三大调整
问:与老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相比,新的民促法主要有什么变化和调整?
王烽: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调整:一是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开放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准入,二是取消了原法中没有成为政策的”合理回报”条款,三是对现有学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和劳动采取了权益保障措施。
问: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规定备受关注。在您看来,这主要是针对现实的哪些问题而出台?
王烽:被炒得很热的这一问题,实际上确实存在很大炒作成分。因为即使开放举办营利性义务教育学校,由于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成本较高,也不会有太多学校选择。而试图进入义务教育领域的举办者,往往需要大投入,需要有大资本背景,具有很强的逐利取向。市场从来就不是解决教育问题的灵丹妙药,纵观世界范围内的教育,主要提供者是政府,其次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营利性学校是极少数。这一条款引起舆论炒作到如此之热,是不正常的。如果营利性学校有市场,说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有问题,说明我们的教育体系有问题。
2. 新政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利好
问:目前争论的最大焦点之一就是如何区分营利与非营利民办学校,在您看来,应如何区分?
王烽:营利性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的区分,在国际和国内都有共识,非营利学校就是捐资举办的学校。只是由于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有特殊的历史背景,民办教育领域的利益诉求模糊了区分界限。其实修正案草案已经提出了非营利性学校的标准:学校存在期间不分配办学结余,学校终止办学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归社会所有。为照顾历史、保护举办者权益,这次修改采取了一个折中,明确现有学校办学终止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可以以补偿和奖励的方式返还举办者。学费高不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特征,国外一些贵族学校也是非营利性的。
问:有人担心,此次新政的某些规定会造成民办教育的倒退,既使得其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重要补充受到影响,也造成目前差异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得不到满足。您怎么看待这样的疑虑?
王烽:这种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提出这种看法的人基于对修法的不信任,片面解读了法律条款。如夸大禁止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影响、不信任地方政府奖励和补偿举办者能够实施、把不设过渡期看作是一刀切等等。刚才已经讲过,不管是国际还是国内,提供差异化教育等主要是非营利性学校,不存在差异化学历教育主要由营利性学校提供的国家,不能将禁止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等同于禁止举办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不能将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混同。对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权益的保护和不设过渡期,满足了民办学校稳定发展的要求,还能争取更多优惠政策,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利好。那些认为民办教育会倒退的,基本上是非法取得巨额回报的举办者,以及一些小题大作的学者。
3. 面临主要挑战的是政府
问:新政实行后,民办教育将面临哪些挑战?
王烽:不管新规是否实行,民办教育都面临生源减少、竞争加剧、转型提质的挑战。新规实施,面临主要的挑战的是政府,如完善两类民办学校制度体系和管理方式,规范前所未有的营利性学校,避免大资本、风险投资对教育的影响,如何落实非营利性学校的鼓励扶持政策等。对于民办学校来讲,需要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各自的要求,厘清资产产权、改革治理结构,营利性学校还要经过审批、重新履行登记手续等。总的来看对于非营利性学校正常办学影响不会太大。
问:您认为,现在及将来一段时期,还有哪些焦点问题是亟待回应和解决的?
王烽:一是非营利性学校财政、税收、收费、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及由地方政府决定的事项需要依法落实,拿出措施。二是需要制定现有非营利性学校向营利性学校的过渡办法、监管措施,对于鼓励发展的教育产业,需要制定扶持政策。
问:对于民办学校而言,该如何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满足社会越来越旺盛的差异化个性化教育需求?
王烽:满足社会差异化、选择性需求与遵守法律并不矛盾。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并不一定都是高端、贵族学校,也不一定是营利性学校。营利性学校需要大投入,要收回成本,反而会影响其教育质量方面的投入,除非能源源不断吸引来一批批“只买贵的”的家长。较低收费的学校也可以满足差异化需求,如许多农村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都很受欢迎。从国外经验看,相比公办学校和营利性学校,非营利性学校更具有提供差异化教育的优势。
消息来源:光明日报,教育部官方网站